济南市公章备案指南
2016年11月21日
一、承办部门
市局治安支队,分、县(市)局治安大队。
二、承办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1991]第17号)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第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 公安部令[2000]第2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2]14号)
三、属地备案原则
各区、县(市)公安备案前台只能受理本辖区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所称介绍信,须详细写明备案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同一专用章备案多枚的要以数字区分)、经办人等信息。
(一)企业印章备案
新成立的企业备案行政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是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设立该分支机构单位的介绍信。
企业备案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章或专用章,须持企业开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企业印章未曾在公安机关备案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法定代表人名章,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二)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印章备案
新成立的党组织印章备案,持上级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新组成的共青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印章备案,持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团的基层组织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印章备案的,持上级团的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三)行政机关、军队和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行政机关、军队备案行政专用章,持上级主管单位证明文件(军队持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办理。
行政机关或军队备案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章或专用章,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事业单位备案行政专用章,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事业单位备案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
新登记的社会团体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社会团体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外地市社会团体在济南设分支机构办理公章备案的,到社团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按照第(十六)条外地单位印章备案办理。
新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五)社会力量办学印章备案
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六)工会印章备案
持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开具的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持本级工会开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七)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备案
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八)外地驻济机构、境外企业驻济办事处印章备案
持外地驻济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派出机构出具的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九)外地驻济新闻机构印章备案
持省新闻出版局备案证明、派出机构出具的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十)举办大型活动印章备案
持归口主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归口主管部门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十一)村民委员会印章备案
持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的文件,乡级人民政府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十二)收费专用章备案
持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文件或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备案
持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十四)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备案
持该市场开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县以上(含区、县)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市场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市场注销、合并、改变名称的,需将原有印章及时交回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
(十五)业主委员会印章备案
持该业主委员会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备案通知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十六)外地单位印章备案
持该单位注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准刻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到我市同级公安机关办理。
(十七)印章遗失补刻备案(遗失补刻备案请到各分、县公安局公章备案窗口办理)
1、行政专用章遗失补刻备案
企业单位持遗失登报声明、《营业执照》副本、遗失补刻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事业单位持遗失登报声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其他单位持遗失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或登记(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2、专用印章及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部门印章遗失补刻备案
事业单位持遗失登报声明、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其他单位持遗失登报声明、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注:遗失登报声明的内容须含单位名称、印章类型、印章编号等内容。自遗失登报声明刊登之日(含当日)起两日后,无任何异议的方可备案。
(十八)印章更换备案
1、更名后印章备案
(1)行政专用章备案: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印章制发机关销毁的须出具证明),持主管部门的更名文件或工商部门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2)专用印章及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部门印章备案: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印章制发机关销毁的须出具证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2、损坏后重新刻制印章备案
(1)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行政公章损坏重新刻制,持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刊、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重新刻制,持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同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其他单位印章备案
行政专用章备案: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印章制发机关销毁的须出具证明),持《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专用印章及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部门印章备案: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由印章制发机关销毁的须出具证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