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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7-07-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济公通〔2017〕136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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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济公通〔2017〕136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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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济公通〔2017136)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2007年,为了加强我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保障重点单位内部人员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内部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内保工作方针,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济公经文[2007]11号),备案号JNCR-2012-0070002现该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鉴于该规定在指导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重点部位保护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意见继续适用,并对原个别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修改内容及依据

(一)主要修改内容

1第一条原内容修改为“为了规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五条第(二)项:删除“传输接口”、增加“监控中心”。

3、第五条第(六)项:增加“自助设备及加钞间”、删除“教学或培训的电教室、在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

4、第六条:增加“接受公安机关检查”。

5、第七条:第一款删除“安全事故”,改为“治安灾害事故”。

6、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1):增加“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7、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3):修改为“经培训后上岗,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8、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一款将原内容改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各类仓库(库房)、财务室、重要车间、资料室以及其他重要部位的防护门应当按照《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标准》(GB17565-2007)安装;窗户应安装坚固的防护栏或卷帘门,应加装防盗锁;对门、窗有特殊要求的从其标准、规范、规定”。第二款删除“加油(气)站”。

9、第七条第(二)项第3目:删除“随身携带”。

10、第八条:“相关单位依照规定执行”修改为“相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11、第七条第(三)项第1目:将原内容修改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及《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2006)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系统间互联互通。”

12、第七条第(三)项第2目:将原内容修改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和指挥调度中心、关键设备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要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油气储存、危险物品存放、变电站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以及重大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应安装周界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室)、收费室、值班室等重要部位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并与单位监控中心(室)、公安机关联动。报警装置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及有关警情数据,报警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13、第七条第(三)项第3目:将原内容修改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对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安全监控中心要实行双人全天值班制,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同时,应当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要配备通讯设备和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小时。视频监控能够监视进出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并根据需要配置录音等功能。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系统故障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消除。”

14.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将原第(三)项第3内容修改为“单位应当落实专人使用、管理、维护技术防范设施,完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图像保管、使用等制度。同时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二)制定修改依据

1、制定依据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发布,自200412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等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的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自200710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治安保卫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关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使其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有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有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3)、《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412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根据1998430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103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   武器、弹药库;

(二)   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

(三)   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

(四)   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

(五)   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   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七)   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自2016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2、修改依据

上述第1-10项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我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现在的实际情况,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进行了修改。

11-14条是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及《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2006)等行业规范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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