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18-0013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8-11-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JNCR-2018-0070009
  • 标题: 济公通〔2018〕223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济公通〔2018〕223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公通〔2018〕223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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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NCR-2018-0070009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意愿,维护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中共济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党政机关信访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不得在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大会议、党政重大会议、重点时间节点、重要活动期间到相关场所信访。到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表达意愿的,也应当依法进行。

、公民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到非信访指定场所从事信访活动、在信访接待场所无端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二)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采取站队列、唱歌、喊口号、举标语、打横幅、打旗帜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三)采取静坐、设置障碍、人墙等方式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四)采取纠缠、侮辱、谩骂、殴打、恐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等方式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五)本人或者组织、指使他人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串联煽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棍棒等物品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参加非法聚集,危及公共安全;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劝离。对拒不服从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18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6日。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23日  

                             

 

 

 

 

 

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                     2018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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