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19-0021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01-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公〔2019〕1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公安厅委托下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等事项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济公[2019]1号 有效性:
济公〔2019〕1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公安厅委托下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等事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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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对部分省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通知》(鲁公通〔2018〕169号)要求,结合我市保安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要求,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着力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好服务,进一步简化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除公安部有特殊规定的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外)、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及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等审批工作手续和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只跑一次”工作要求,推动我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实行优化准入服务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及《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公通〔2018〕173号)要求,在原有准入服务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

1、缩短工作时限。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2、取消提供工作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公安部有关要求,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以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取消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符合“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等工作履历情况,在申请材料相关表格中如实载明,并在《告知承诺书》中承诺确认相关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相关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核实。

3、取消提供验资报告。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三条:“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时不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文件。

取消后,注册资本情况由申请人在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公司章程等申请材料中载明。

4、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取消后,企业名称核准信息由公安机关向工商部门核实。

5、优化服务流程。按照“只跑一次”、“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工作要求,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推进网上办理,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6、优化准入服务后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见附件1)

7、加强监督管理。(见附件2)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实施“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办法见附件3)。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提交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

(三)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

按照优化准入服务后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流程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受理审批工作流程

申请人到济南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当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受理窗口一次性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审查核实,对拟设立办公场所、训练场地和设施设备现场核查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受理审批工作流程

详见《山东省公安机关<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三)报备流程和证件制作

根据省厅委托下放工作有关要求,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审批后,要将新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录入全省“治综平台审批备案模块”,提交省厅报备,待系统确认后,将会自动生成统一编制的许可编号。每年年底前,向省厅申请下一年度各类许可证制式证件数量。在制作(套打)《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时,许可证编号使用系统内自动生成的编号,批准文号使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文号。对许可证变更项目内容的,正本重新制作,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不变,发证日期使用市局批准变更日期;副本仅在变更记载栏打印变更内容、批准变更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市局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档案管理。根据省厅委托下放工作有关要求,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纸质申请和审批材料省厅不再建档,由市局自行建档,并妥善保存备查。对省厅下发的空白制式证件,要严格管理制度,做到每张证件使用有据、流向清楚、记载详细。

(二)依法依规审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审批,准确把握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既不能降低条件标准,也不能擅自提高准入门槛。要正确处理好“放管服”的关系,确保监管能力建设不落后于权力下放进程。主动作为,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发证等各环节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对拟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材料严格审核,需现场核查的事项,要认真核查,坚决避免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凡发现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取消申请资格,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加强失信监督,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附件:1.济南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实施细则.docx

          2.“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实行优化准入服务后的监管措施.docx

          3.山东省公安机关《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docx

济南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公[2019]1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公安厅委托下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等事项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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