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20-0033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 标题: 《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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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来(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支队共收到群众举报交通违法线索239875条,落实处罚96434条,罚款14301700元,发放奖励1657560元。《办法(试行)》的施行,有效调动了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全市形成了互相监督、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构建和谐、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试行)》两年期即将届满,济南市公安局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了《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奖励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交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而交通参与者举报交通违法正是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有效手段。公安部近期起草的《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 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如最终定稿发文,也将为群众举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办法(试行)》施行两年来,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不断提升,自律意识正逐步养成,即使在没有交警指挥、没有监控设备的路口路段,也能自觉守法、文明通行。为了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将守法通行意识内化于心,进而固化成为一种习惯,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保证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持续推进,充分发挥群众对交通治理的能动作用,真正实现交通管理的“共建共治共享”。
二、制定《奖励办法》的主要依据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办法(试行)》基础上,修改完善了五项内容,一是增加举报渠道。在原有“济南交警公众参与平台、泉城行+(APP)、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122报警电话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的举报方式。二是扩大奖励范围、增加奖励金额。在原有7项一般交通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项内容:“8、举报‘故意遮挡、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50元”;“ 9、举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奖励50元”;“ 10、举报‘逆向行驶的’,奖励30元”;“ 11、举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奖励30元”。修改了3项内容:将“3、举报‘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奖励20元”修改为“举报‘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穿插超越等候车辆的’,奖励20元”;“4、举报‘机动车压骑实线的’,奖励20元 ”修改为“举报‘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奖励20元”;将“6、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10元”修改为“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20元”。在原有13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1项内容:“25、渣土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举报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行驶的奖励500元;(2)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渣土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渣土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渣土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渣土车的奖励1000元;(3)举报驾驶报废、拼装渣土车,饮酒后驾驶渣土车车的奖励2000元;(4)举报一个信号周期内连续三辆及以上渣土车闯红灯的奖励3000元”。三是增加不予奖励的情形。为进一步保证举报行为的合法行、规范性、公平性,在第十六条增加了“(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不予奖励,在奖励发放中明确了“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四是丰富领取奖金途径。在原有“现场领取、微信红包领取”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注册互联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五是明确《奖励办法》有效期限。《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试行办法有效期已届满,此次制定的《奖励办法》为正式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9日结束,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