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20-0033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JNCR-2020-0070002
- 标题: 济公通〔2020〕63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济公通〔2020〕63号 有效性: 有效
为确保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绝对安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经贸、文化、体育、纪念、庆典、广告、宣传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不能预计参加人数或者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承办者、自发性人员密集活动的发起者和场地管理者,应当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制定安保措施,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事先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指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应当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安全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公园、宾馆、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内使用可燃性粉尘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渲染气氛。
六、婚庆、庆典、活动策划、文化传媒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严禁在禁放区域场所组织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遮挡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九、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
济南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 2020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