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21-00124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解读+媒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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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解读+媒体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迅速普及,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我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对盗抢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于2020年开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挂牌管理。但是,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加装棚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也偶有发生,严重影响道路的有序畅通,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并在街面上加大对盗抢嫌疑车辆的检查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养成守法出行的良好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此制定该《通告》。

二、文件制定的相关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4.《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6.《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举措

一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挂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二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免给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交通安全隐患。三是重申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四是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五是从保证人身安全的角度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在雨天或夜间骑行时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王林

咨询电话:0531-85082227


媒体解读:

济南市公安局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 电动自行车应保持车辆原貌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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