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7414/2024-0008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公安局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日期:2024-03-27成文日期:2024-03-27

标题

关于修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建议

建议者

周莹

人大建议领域

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

承办单位

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4-03-27

答复内容

关于修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建议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报告公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燃放烟花爆竹。

报告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自2018年《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市上下统一行动、广泛动员、全民参与,连续交出了精彩答卷,收获了“泉城蓝”,展现了市民群众的高素质、体现了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塑造了济南的好形象。

根据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禁放烟花爆竹问题的审查意见,建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可以参考滨州的烟花爆竹管理政策,明确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重点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自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并规定污染天气期间禁放。

济南市公安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151号建议"关于修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一、我市禁放法规情况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于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济莱区划调整后,《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2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禁放规定》,我市燃放政策不是全域禁放,而是限定燃放区域的限制燃放。

二、今年燃放管控工作情况

一是禁调整放区域,扩大非禁放区。2023年12月30日,章丘区政府发布《通告》,将原全区禁放调整为主城区禁放,扩大了非禁放区,禁放区外市民群众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二是采取针对措施,确保非禁放区群众安全燃放。春节期间,我市天桥区桑梓店黄河大坝、历城区唐冶街道鲁能7号体育公园附近等非禁放区,群众自发燃放烟花爆竹较多。为确保安全,市公安局指导天桥、历城等相关分局,联合街道办事处、交警、消防救援等单位安排人员做好交通疏导、火情扑救工作,燃放活动安全有序,未发生任何安全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

(一)积极建议市人大开展立法调研,配合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我们就今年春节期间禁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下一步我们将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广泛开展调研,听取民众呼声,收集民意诉求,积极向法制部门建议,并汇报市人大对禁放规定进行修改,争取将禁改限纳入立法程序。届时我局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人大立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宣传,引导市民安全燃放。一是强化媒体宣传。紧紧围绕“禁放区不燃放、非禁放区文明燃放”主基调,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资源扩大宣传覆盖面,切实提高群众知晓度、配合度。二是借助新型媒体广泛宣传。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短信等方式,网上网下及时与市民、网民互动交流,提高烟花爆竹产品辨识能力,普及安全燃放常识,自觉抵制和拒绝购买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超标、伪劣、假冒烟花爆竹,正确引导有燃放意愿的市民群众安全燃放。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秉持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切实维护地方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引发火灾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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