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17-0007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7-03-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JNCR-2017-0070002
  • 标题: 济公通〔2017〕43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活动整治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济公通〔2017〕43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公通〔2017〕43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活动整治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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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17-0070002

 

关于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活动

整治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涉黄涉赌的违法犯罪团伙、人员、场所坚决予以从严查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二)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四)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五)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

(六)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行业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涉黄涉赌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八)幕后组织、操纵娱乐场所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娱乐场所实施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仍投资、提供帮助的。

三、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五、娱乐场所应当规范安装使用视频监控和济南市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从业人员规章制度;场所规划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卖淫、嫖娼、赌博被行政拘留的,依法通知其家属;被收容教育的,依法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检举和揭发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纵容包庇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