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19-0020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09-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公通〔2019〕73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 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济公通〔2019〕73号 有效性:
济公通〔2019〕73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 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

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以及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进行“飙车”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对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飙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飙车”的组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擅自改装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对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从事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一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

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请广大群众和相关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如发现机动车有“飙车”行为,或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行为,以及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有条件的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留存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市民群众的举报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本规定自2019910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

  201993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                       20199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