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18-0013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20-10-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济公通〔2018〕25号
  • 标题: 济公通〔2018〕2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济公通〔2018〕2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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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分、县局:

近期,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传发2017941号)(以下简称《通告》),省公安厅发布了《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鲁公通〔2017〕207号)(以下简称《禁令》),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现就抓好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广泛动员部署,进一步加大清查力度。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安部、省厅和市局的部署上来,全面发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集中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清查行动,对违反《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公安部《通告》和省厅《禁令》要求,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加强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建立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严格执行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通告》《禁令》,各级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凡检查发现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或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的,或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的,要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对个人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凡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的,要从重从快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消防部门加强派出所执法培训,切实解决派出所执法困惑。各单位实施电动车违规行为处罚的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消防支队。

三、广泛印制张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通告》《禁令》版式(规格为2开白纸),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印制,在本辖区内的出租屋、群租屋、“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住宅小区等场所明显位置及街道、社区、农村、车站等公共场所张贴,并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等显著部位制作固定的标识牌,建立长期宣传阵地。同时,要积极协调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反复登载《通告》《禁令》内容,播放火灾事故案例,在社会上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众所周知。各地要在2月13日前完成发放张贴任务。

 

附件:1.关于传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

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样式)

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

令》的通知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