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2021.4月
发布日期:2021-05-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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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公通字[2012]35号文件要求,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或者逾期不自觉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安部驾驶证管理系统自动予以注销等规定情形的,现对下列未收回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告作废。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30日
编辑:(祝芳)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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