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0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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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李世国 |
37112119800623****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罚款1000元 记12分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2026年6月9日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3220076686号 |
张振洲 | 37010319850216****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罚款1000元 记12分 |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2026年6月9日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3220076687号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2026年6月10日
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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