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
以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徐鹏飞 | 372330199702183755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200元,记1分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章丘区大队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 罚款500元,记0分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
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罚款1900元,记0分 | 《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依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章丘区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人:王怀波
联系电话:18553187912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章丘区大队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