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以下简称“《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
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告
知如下: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
拟作出处罚决
定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
定机关
董晓瞳
371202199606298331
1、驾
驶
与
准
驾车型不符的
机动车
2、驾
驶
摩
托
车不戴安全头
盔
3、驾
驶
摩
托
车未在最右侧
机动车道通行
记
10
分,罚
款
350
元
《法》第九十
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
款,《法》第
九十条《办
法》第七十一
条
济南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
莱芜区大队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
2000
元以上
(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依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
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提
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0531-75646912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
202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