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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5 03:16 浏览次数: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行为

拟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何群

37083119870601****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杨抒

37082719730417****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傅利滨

37068319781111****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孙振星

37252219810226****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李爱华

37010319560418****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贾学成

37142519970528****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尹左义

37010419601217****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吴洪明

37052219580225****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宋学芹

37233019741016****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孙子强

32038220080620****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杜毅

3701051986082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刘桐

37090219850215****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田雪梅

37040219610606****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党绪普

37010319851123****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200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依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晓虹

联系电话:85082528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2026年7月15日           

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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