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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7 04:09 浏览次数: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
 
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
 
六十八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
拟作出处罚决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
定机关
柳善宇
370919195905190618
未取得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
罚款
200
《法》第九十
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
济南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
 
 
 
 
 
 
 
 
 
 
 
 
 
 
 
 
莱芜区大队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
拟处
2000
 
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依
 
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应当自公告
 
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提
 
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
 
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0531-75646912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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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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