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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7 03:20 浏览次数: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
 
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将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
告知如下: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
拟作出处罚决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
定机关
张心尽
37091919600907****
未取得驾驶
证驾驶机动
车;驾驶未
按规定定期
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的公
路客运汽
车、旅游汽
车、危险物
品运输车辆
以外的机动
车上道路行
罚款
400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机动
车登记规定》第
七十八条第四项
济南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
 
 
 
 
 
 
 
 
 
 
 
 
 
 
 
 
莱芜区大队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
2000
 
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
 
处罚的,还可依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
 
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茂景
 
联系电话:0531-75667826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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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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