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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7 02:45 浏览次数: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
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
八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
拟作出处罚决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
定机关
孟浩然
37120220051014****
擅自改变机动
车外形和已登
记的有关技术
参数的
罚款
500
《机动车登记规
定》第七十九条
济南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
 
 
 
 
 
 
 
 
 
 
 
 
 
 
 
 
 
 
 
 
 
莱芜区大队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
拟处
2000
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依
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应当自公告
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提
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
 
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茂景
联系电话:
 
0531-75667826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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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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