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14-0008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4-09-22 发布日期: 2014-09-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 标题: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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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宣传解读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汽车时代,在人们享受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因交通拥堵、汽车尾气等造成的负面问题也日益困扰着我们的生活,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也造成了广大的交通参与者精力、时间、经济、健康和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损失,这与当今社会追求快节奏、高效率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解决好应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问题非常关键。作为一名汽车驾驶人,应倡树良好的汽车社会文明价值观,尊重生命,人人都有义务主动承担起一份社会责任,文明出行、礼让行车、诚信友善,提倡绿色低碳出行、慢行交通。每一位汽车驾驶人不能只是对别人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通行不满意,而应是在自己一旦发生事故时,也要及时消除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更加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其他公众受到影响,进而树立良好的汽车社会价值观念。城市是我们的,我们要来共同维护。文明有序交通靠大家、安全畅通交通靠大家、美丽和谐交通更要靠大家。快处快赔,快撤现场,缓解交通,方便大家。

  一、制定《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背景

  为缓解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效率,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维护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自2008年511日起我市实施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以来,已建成3处保险理赔服务大厅和30处保险理赔服务点,累计处理案件25万余起,实现了轻微交通事故由大厅式集中受理模式向网格化分散受理模式的转变,搭建起“点面结合、条块互补、便捷高效”的新型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方便了群众。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了14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165万人,仅2013年机动车增加19.5万辆,驾驶人增加17.3万人,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主城区交通压力日益增大,由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深化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缓解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更大限度的方便群众,根据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市政府金融办、山东保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及济南市30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过多次座谈讨论,在总结实施快处快赔工作以来的经验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共识,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批同意,决定自2014年41日起施行。

  新旧办法的主要变化:

  1、区域:扩大到整个行政辖区。

  2、当事人撤离现场的处理时间:增加到2个工作日内。

  3、明确代为求偿规定: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

  4、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的处理:交警、保险不再到现场勘查,当事人按照程序处理即可。

  二、实行快速处理将要达到的目标和具体好处

  通过推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模式,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城市污染,简化轻微交通事故理赔手续,方便事故当事人,使事故处理成本明显降低,实现“快速处理,一站式解决”,赢得广大群众好评,同时,减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勘查事故现场的压力和勘查运行成本,降低执法开支,提升服务效能,真正实现社会、企业共赢。

  具体到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实行快速处理,一是直接撤离现场,可以节约自己的时间;二是直接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服务点)或承保公司定损点处理,可以快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三是快速撤离现场,可以避免再次发生二次事故,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损失,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具体到其他交通事故参与者,实行快速处理,一是不会因为轻微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而造成精力、时间和经济的损失;二是不会再导致引发连环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三是不会因为长时间的拥堵,而造成社会资源、环境的损失。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1)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道路

  (2)事故标准:机动车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四、《实施办法》中“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及处理

  1、处理方法及程序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现场报警。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现场拍照。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撤离验证。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快赔。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现场报警:

  拨打122报警,是为了给当事人留存事故证据(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也可以在撤除现场后报警,或者各方协商一致不报警。

  ※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对地面道路上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将车辆移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如附近的停车场、单位等。

  对高架路上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地面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直接到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处理。

  2、范围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高架路7:00—19:00;其他道路:7:009:00 17:0019:00。”

  3、“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的快速处理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五、撤离现场后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解决方法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应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办理理赔。”

  1、解决地点: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

  2、解决途径:值班交警认定责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六、拒不撤离现场的处理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1、依法处理:(1)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2)依法扣留车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认定责任。

  2、处罚:(1)对驾驶人、车辆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核查网上信息:对驾驶人、车辆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经网上查询比对,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七、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配合处理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1、向交警部门报案。对逃逸事故,向案发地交警部门报案;对另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向“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值班交警报案,由值班交警移交案发地交警部门。

  2、立案处理:交警部门接到两种情形的报案后,均依法按照逃逸案件立案调查。侦破案件后,对逃逸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3、保险公司赔付:由受害或配合处理一方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案件侦破后,依法由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八、依法打击骗赔行为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骗赔行为依法打击:当事人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嫌疑的,可以在撤离现场后报警,由民警调查处理;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定损理赔时发现骗赔嫌疑的,及时报案,公安交警、保险部门密切配合,依托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打击保险诈骗办公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单位的行政、刑事责任。

  2、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保险行业建立诚信系统,将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及车辆记入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

  九、对不履行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1、当事人举报: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责令保险公司进行及时赔付。

  2、进行曝光:市保险行业协会、交警部门定期对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并上报山东保监局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十、《实施办法》有效期限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4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济公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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