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18-0012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03-29 发布日期: 2018-03-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 JNCR-2018-0070002
  • 标题: 济公通〔2018〕67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济公通〔2018〕67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公通〔2018〕67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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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到居住地(住所地)的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

四、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六、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七、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法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九、本通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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