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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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以下驾驶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编辑:(魏纪良)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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