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我局起草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1月1日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局决定对《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立法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21年2月2日(星期二)上午9:00,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楼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内容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修订内容中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款。
(一)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协同、养犬人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第五条规定的事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养犬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制定文明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参与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推动成立养犬自治组织,组织文明养犬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化治理工作。
(三)第六条规定的事项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划分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登记。
(五)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事项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通过养犬知识测试、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
(六)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事项
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的,或者养犬人从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救助机构领养犬只的,可以适当减免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八)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事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1、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申请下一年度登记前,需要重新通过养犬知识测试并至少参加文明养犬志愿服务活动一次;养犬行为纳入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市公安局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定。确定听证陈述人数14至16人,其中犬只饲养人及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服务活动的人员3至5人,法律专家、犬只民间救助组织或爱心人士3人,未养犬群众代表3人,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城市管理人员5人。
报名人数不足时,由市公安局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员名额: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1人,群众代表2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报名办法
自即日起请有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人员根据报名类别,需填写《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请申请听证陈述人提前准备发言材料,于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安局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电话:0531-85081494
电子邮箱:jnsgajzazdmscmsk@jn.shandong.cn
截至时间:2021年1月31日
附件: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