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下列人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1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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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自公告之日起 7 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 2000 元以上 (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在收到该告知后三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晓虹
联系电话:85082528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大队
2021 年 10 月 13 日
编辑:(魏纪良)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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