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注销未收回牌证的公告2021年10月
发布日期:2021-11-0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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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用语: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编辑:(祝芳)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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