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市公安局组织召开养犬管理规定修改听证会,对《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立法听证。市人大、市政协、市农业农村、市城市管理等部门代表,行业协会、救助组织、养犬人、非养犬人、爱犬人士、志愿者等群体代表及法律专家30余人参加会议。陈述人逐一发言,就大型犬界定、犬粪清理、犬尸无害化处理、部门职责分工、层级管理、宠物店规范、违法成本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市人大、市政协代表及群众代表也给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听证会现场收集有效建议39条。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爱心人士代表王菁:支持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吠;建议规定犬只出门戴嘴套;支持携犬出门拴系犬绳,清理犬粪,对不遵守者给予一定处罚;支持对弃养行为的处罚规定。
采纳情况:采纳。在规范养犬人的行为、法律责任条款中修正体现。
二、未养犬人代表张霞:明确大型犬、烈性犬限养标准,充分考虑到市民对体型较大犬只的恐惧心理及犬只的习性;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职责,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犬只管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犬只救助,有效解决城市流浪犬问题;有效治理社区及街道的犬只粪便问题,维护环境卫生,避免疾病传播。
采纳情况:采纳。
三、公安部门代表吕曙光: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但仍因为部分养犬人素质低,造成民生警务平台犬叫扰民、遛犬不拴绳、犬粪不清理等投诉率居高不下,因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为避免警力浪费,希望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养犬治理工作中来,逐步提升养犬人文明素质;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有对流浪犬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希望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尽职尽责,协助解决流浪犬问题;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将无害化处理落地。
采纳情况:采纳。
四、犬只救助组织代表张青:依托法律法规,职能部门与动保组织积极合作,优势互补,在社会化治理中,继续鼓励民间组织、动保志愿者分流收容的流浪犬,并进行对外领养;建议宠物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规范,引导救助基地良性发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办理初始登记时属于小型犬,随着犬龄增长达到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时,不再予以办理年度登记,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的规定不合情理,会造成遗弃,给政府和救助组织增加负担。建议大型犬以品种界定。
采纳情况:采纳。在修订中增加领养制度;对要求放宽禁养条件建议拟在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时予以调整。
五、犬业协会代表史淑文:《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款“办理初始登记时属于小型犬,随着犬龄增长达到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时,不再予以办理年度登记,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认为不能继续年审,无法处理的犬只会被弃养,增加政府和社会负担。
采纳情况:采纳。对要求放宽禁养条件建议拟在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标准时予以调整。
六、犬只诊疗机构代表吴越:与宠物医院合作,对收容的流浪犬进行绝育,有效控制流浪犬数量。
采纳情况:采纳。合理吸收倡导对犬只绝育,并在有关条款中予以体现。
七、养犬人代表华夏:以立法形式明确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责令其在社区多多树立文明养犬警示提示牌;职能部门加大对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督促其重视养犬管理工作,加大文明养犬宣传力度;建议行业协会制定宠物经营店规范,加强宠物店的监管,禁止其私自贩卖犬只,禁止注射非法疫苗。
采纳情况:采纳。修订时在有关条款中体现。
八、法律专家代表潘志玉:建议《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相对限制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市场、饭店、饮食摊点等)前增加限定词,即人员较少时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在“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后增加“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纳情况:采纳。
九、城市管理部门代表武止戈:《修订草案》中注意“养犬人”与“携犬人”表述的区别。例如《规定》中第三十一条“(一)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处是否改为“携犬人”;建议《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处罚由公安部门实施,由于城管执法没有对当事人的限制权,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此项处罚,城管执法很难进行。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是法律法规上处理违法行为的原则性、通行性规定;为了保证第二十二条前后文的一致性,仍保持“养犬人”表述。
十、城市管理部门代表周胜军:《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议删除“对不予清除的予以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的规定,因为前面条款已经规定任何人有权举报并获得奖励。仅保留“对无法查明相应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分工负责及时清理。”
采纳情况:采纳。修订时在相应条款中体现。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代表高宏:支持《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援引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处罚条款;关于宠物店售卖非法疫苗,私自贩卖犬只行为,将通知局内执法大队加大监管力度;将会向领导汇报,引入有条件的公益组织设置无害化处理场,对无害化处理市场化问题进行调研。
采纳情况:采纳。修订时在有关条款中体现。
十二、农业农村部门代表赵攀峰:支持委托有资质有条件的宠物医院负责免疫、办证、年审等服务;赞同按品种界定准养犬只和禁养犬只,不赞同按身高界定,因饲养条件的差异,同种犬也有大小之分,超高后不予年审,会造成弃养,增加社会负担。
采纳情况:采纳。修订时在有关条款中体现。
十三、文明养犬志愿者、爱心人士刘梦茹:支持和鼓励以立法形式确定领养和绝育;支持以立法形式鼓励救助组织;支持以立法形式确定社会化治理模式,肯定志愿者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在文明养犬社区自治、文明养犬宣传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支持法规明确止吠工具协助制止犬只吠叫,减少犬叫扰民投诉;建议以品种划分准养犬只,避免以身高限制造成的弃养。
采纳情况:采纳。修订时在有关条款中体现。
十四、市民代表董玉芬:除工作用犬和导盲犬,市区全面禁止养犬;不仅要管理犬只粪便,也要增加犬尿管理条款。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对于全面禁养类建议,根据我市当前经济社会情况、大部分市民意愿和有关方针政策,当前不予采纳。
十五、市人大代表杨建奎:法规处罚力度偏轻,建议加大多次违规的处罚力度;建议效仿疫情防控,派出所与社区联合治理;支持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建议将办证、年审服务下放到社区,一是可以提高办证率,二是便于社区掌握养犬数据,方便管理;支持各职能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管理。
采纳情况:采纳。修订时在有关条款中体现。
十六、市政协委员邵洁:建议赋予宠物协会、公益组织、救助组织一定职能,协助解决无害化处理问题,养犬人承担一定费用,实现良性循环;反对已办理登记的超高犬只不再给予年审,容易造成遗弃,增加社会负担,建议按品种界定禁养;体型较大犬只出门应戴嘴套,避免不必要的危险;加大狗狗性情知识宣传,从源头上调和养犬人与非养犬人间的矛盾。
采纳情况:采纳。修订时在有关条款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