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414/2022-0002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1-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
- 标题: 《济南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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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制定《济南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是应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随着全球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保有量呈几何级增长,如何实现对“低慢小”航空器的有效管理,避免层出不穷的黑飞、扰航及伤人等事件发生,成为政府职能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是缓解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滞后的迫切需要。目前国家和市级层面尚未出台无人机管理专门性法律法规,因此发布《济南市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作为本市“低慢小”航空器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城市公共安全和低空空域安全,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
三是确保重大活动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及周边的重大活动陆续安全圆满举办,接着还将迎来多个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盛事等。因此,切实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涉无人驾驶航空器滋事破坏活动,确保全市社会面治安平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低慢小”航空器具体指什么?
通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通常是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14个类别: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其中,民用无人机、航空模型是最为常见的“低慢小”。
问:市民如何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并进行信息核验?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http://124.128.84.35:51032/#/)或微信公众号“济南公安”E警通栏目对无人机及其拥有者信息进行核验。
问:在进行飞行活动前应当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这其中飞行资质指的是?
对于无人机主要指驾驶员资质。无人机驾驶员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其中,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需执照管理: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B.Ⅰ、Ⅱ类无人机(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对于其他“低慢小”航空器,驾驶员在进行飞行活动前除需获取相应的驾驶员资质,还需遵守民航、气象等部门关于适航管理的有关规定。
问:如何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鼓励在购买无人机产品的同时选购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服务(如购买大疆品牌无人机时选购含第三者责任险的DJ CARE服务),也可至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咨询办理。
问:如何知晓飞行活动所在位置属于管控空域?
在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http://124.128.84.35:51032/#/)或微信公众号“济南公安”E警通栏目进行飞行计划报备,了解飞行活动所在位置是否属于管控空域范围。
在可飞空域内,可以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实现飞行报告的便捷操作;在管控空域内,仍需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进行飞行申请。
问:对可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可飞空域内仅限民用无人机个人拥有者,使用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从事非商业飞行活动使用,严禁使用穿越机从事飞行活动。
(二)可飞空域内民用无人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空域范围和高度飞行,飞行前2小时须在“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124.128.84.35:51032/#/)或微信公众号“济南公安”E警通栏目进行飞行计划报备,飞行时间跨度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可飞空域内民用无人机操控人员应确保无人机在目视范围内飞行,自主避让其他航空器、空飘物及地面建筑物、人员、车辆等。
(四)民用无人机在可飞空域内飞行,安全责任由组织飞行活动的个人负责。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民用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民用遥控驾驶航空器,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问:对未申报飞行计划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如何监管?
对应当申报飞行计划而未申报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将被认定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对此,公安机关将协助空军、民航等多个部门,联合采取措施进行监管:一是监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是否报备或报批,并加强空中监测和查证处置;二是监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三是对机场净空保护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禁飞区域,限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四是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临时禁飞区域;五是在重大活动期间,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禁飞区域、时段和要求;六是根据群众举报,及时出警核查、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问:对违法违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如何处理?(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分别适用其罚则进行处罚。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分别处理:一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立案查处。二是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首先予以批评劝阻。对不听劝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过程中,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处。
问:对违法违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如何处理?(2)
答:按照违法违规飞行活动造成的后果依法处理。
一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虽然未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比如:1、在《通告》中明确规定的禁飞区内违规飞行,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现场(例如足球比赛、演唱会现场等)进行违规飞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3、对于未经批准,在空中利用飞行器进行娱乐、宣传、广告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依据《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是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的,可以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移交民航、空军等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