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领取机动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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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本人和车辆有效证件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车辆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按无主财物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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