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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召开《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7 10:27 浏览次数:

为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济南市公安局拟对《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时间:2023年3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

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二、听证事项

就《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特别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补充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具体听证事项如下:

(一)实名登记制度是否符合实际。

涉及条款:第五条  民用无人机按照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对记录或者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飞行活动安全管理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七条  民用无人机在可飞空域内飞行前,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通过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报备起飞位置、飞行范围和飞行时段,并对民用无人机电池储备、油动部件等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民用无人机满足飞行要求;

民用无人机在其他空域内飞行前,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违法违规飞行的行为设定处罚是否可行,处罚幅度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他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

三、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14人)

1、听证代表12人。包括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1人、管理相对人代表4人、行业协会代表3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代表2人、相关专家学者2人。

2、听证旁听人2人。身份不限。

四、听证代表报名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对听证事项有较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4、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理性陈述意见和建议;

5、能依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报名办法

即日起接受听证参加人报名。报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名时需填写《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报名表》,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参加的,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3月17日17时。

六、听证参加人确定方式

报名截止后,听证组织者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

如报名人数较多,难以确定听证参加人的,将按照听证参加人报名顺序确定最终的参加人员。报名后因故未能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

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听证组织者委托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七、报名联系方式

济南市公安局联系人:颜警官;电话:85081581。

电子邮箱:jnsgajzazdmscmsk@jn.shandong.cn


附件:《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报名表.doc


济南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7日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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