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7414/2025-00056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公安局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日期:2025-03-26成文日期:2025-03-26
标题
关于推动我市租赁电动车发展的建议"建议者
韩震人大建议领域
城市建设和管理承办单位
市公安局答复时间
2025-03-26答复内容
关于推动我市租赁电动车发展的建议
一、案由
我市目前私家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余万辆,这一庞大的数字在为市民提供便捷出行的同时,也在出行安全、消防安全和城市管理等方面带来了显著的隐患。私有电动车多在居民区内分散或聚集充电,无充电保护措施,易引发火灾等事故。2024 年初,南京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住宅楼大火夺走 15 条生命,相关安全问题受到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 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 2.5 万余起,造成 82 人死亡。济南市也深受私有电动车充电影响,近年来多次发生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消防事故根据其他城市数据,每增加一台共享租赁电动自行车将减少10-25台私家电动自行车。建议结合当下数字出行的发展阶段,强化从低空到路面的全方位交通管理和服务,将电动自行车租赁模式纳入我市管理范畴,通过数字化技术提升出行效率、安全性和便利性。
二、案据
(一)出行安全问题隐患
1.交通事故频发。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2.车辆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上存在大量非标准或劣质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的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
(二)消防安全隐患
1.充电不当引发火灾。许多居民选择在楼道内或室内私自拉线充电,增加了电气火灾的风险。
2.电池老化风险。电动自行车长时间使用后,电池容易老化,若维护不当可能引发自燃事故。
(三)城市管理挑战隐患
1.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大量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于街道、人行道甚至绿地,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通行秩序。
2.占用公共资源。无序停放不仅挤占了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还可能阻碍消防通道和其他应急救援路线。
三、方案
电动自行车租赁模式有私家车无法替代的优势,建议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范围,并将其纳入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中。这不仅有助于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同时也解决随之而来的一些城市管理问题,如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等。具体方案如下:
(一)明确管理框架与责任主体
1.制定专项管理条例。出台《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运营企业、用户及监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2.确立主管部门。指定交通运输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检查。
(二)规范运营企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运营企业是租赁电动自行车模式的管理责任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将积极配合政府监管,及时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且积极配合政府对骑行市民进行联合管理,政府仅对接企业即可达到管理目的,大大减少政府管理成本。
1.设立资质审核制度。对有意进入市场的运营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技术服务能力。
2.实施特许经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立动态评估体系。定期对企业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许可等措施。
(三)加强车辆投放与停放管理
1.科学规划投放数量。根据城市人口密度、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区域内的车辆投放总量,避免过度投放造成资源浪费。
2.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居民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增设专用停车点,并配套建设充电桩等基础设施。
3.推广智能停车技术。引入电子围栏、重力感应等先进技术手段,引导用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内,减少乱停乱放现象。
(四)强化骑行安全与文明使用教育
1.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组织运营企业定期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知识讲座,向用户普及交通法规、应急处理技能等内容。
2.推行实名注册制度。要求用户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完成注册登记,以便于事后追溯责任,同时有助于培养用户的守法意识。
3.设置信用评价系统。建立用户行为信用档案,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扣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限制其继续使用共享电单车的权利。
(五)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1.确保车辆质量合格。督促运营企业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车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加强电池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电池充电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推广使用具有过充保护功能的智能充电设备,严禁私自改装电池或随意更换非原装配件。
3.购买保险覆盖风险。鼓励运营企业为每辆共享电单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减轻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六)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
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整合城管、交警、消防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常态化巡查与突击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互通与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济南市公安局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50128号
"关于推动我市租赁电动车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韩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租赁电动车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车充电安全问题
1、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住建、消防救援、城管等部门督促村委会、居委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清理违规车辆。
2、强化监督执法协作。对拒不整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单位和个人,村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置,派出所予以协助。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积极开展联合检查。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要求,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联合执法检查,保障执法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形成有力震慑。
二、电动车租赁问题
1、国家层面政策不支持。目前,国家政府对共享电动车持“不鼓励投放”态度,2017年8月由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2018年5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中也明确提出,“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主要原因是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易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国内部分城市相关情况。北京:根据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其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成都、郑州等城市也不支持发展,杭州市前期曾支持发展共享电动车,但由于交通压力与管理的原因,也为了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已勒令五家主要平台停止运营,现有的少量共享电动车主要集中在学校等特定区域运营。
3、我市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自2019年12月起,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挂牌,截至目前,全市私家电动自行车已超过400万辆,部分家庭不止一辆。2021年2月,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济交〔2021〕29 号),依据交通运输部等 10 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要求,我市严格控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未经许可投放的逐步清除出市场。到目前为止,我市未许可任何企业在我市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4、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是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过剩。我市共有私家电动自行车400万余辆,已基本达到饱和状态,如允许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投放,将出现供给过剩,投放必要性值得商榷。即使采取置换措施,规模体量如此大,处理难度极大。二是交通违法查处困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无需相应驾驶证件,扫码即可骑行,车辆不隶属于驾驶人,监管难度较大,特别是外地游客如有违法行为,涉及数据传输、违法行为人认定等方面,则更难管理。三是安全隐患较大。从目前了解情况看,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已经较高,如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骑行戴头盔更难保证,事故发生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另外,消防隐患较大,企业为了便于管理,电动共享单车必然会出现定时定点的集中充电行为,起火风险较高。
因此,鉴于我市电动自行车实际情况,不宜在我市引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