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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8 02:09 浏览次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决定机关

处罚

决定书编号

  王美

41272319631016****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年9月17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3220077392号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路红卫

37012519900227****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026年9月17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88号

刘品华

37083219851016****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76号

王瀚霖

37010219890204****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77号

王跃胜

13053219910317****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78号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罚款50元

《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条

曾献伟

37233019681108****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79号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刘宏鑫  

22032220020521****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80号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张毅  

37010419810206****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记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026年9月17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87号

张尚楠

37172620061103****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74号

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罚款500元

《机动车登记规 定》第七十九条

刘家凤

37010319590210****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73号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芦兆宽

37083019680610****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年9月16日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0220077375号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罚款200元

记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晓虹

联系电话:85082528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2026年9月18日  

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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