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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5 05:11 浏览次数: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驾驶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违法行
处罚决
处罚依
处罚决
定时间
处罚决
定机关
处罚决
定书编
3703041965
0829****
驾驶已
达报废
标准的
车辆上
道路行
罚款
1500
元、吊
销机动
车驾驶
证,二
年内不
得重新
取得机
动车驾
驶证
《道路交
通安全
法》第一
百条第一
款第二
款、《机
动车驾驶
证申领何
使用规
定》第十
五条第一
款第九项
2026
6
5
济南市
公安局
交通管
理支队
莱芜区
大队
济公
(交)
行罚决
[2026]
370100
220053
940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济南市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
 
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
 
区、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
2026
6
15



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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