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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30 04:47 浏览次数: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决定机关

处罚

决定书编号

尹左义

37010419601217****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29

贾学成

37142519970528****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28

傅利滨

37068319781111****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24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李爱华

37010319560418****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23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吴洪明

37052219580225****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22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宋学芹

37233019741016****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21

孙子强

32038220080620****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20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田雪梅

37040219610606****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727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37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党绪普

37010319851123****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罚款1000元

12分

《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026727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38

何群

37083119870601****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103220077018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杨抒

37082719730417****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罚款200元

9分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02672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济公(交)行罚决字〔2026〕370103220077019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2026年7月30日  


编辑:(于宪革)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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